鄢陵一男子因管闲事酒后到派出所耍任性滋事,并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冲突,将民警当场打伤。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6年12月3日,赵某一朋友因“无证卖油”遭到鄢陵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查封、拆除并被拘传,赵某听说此事后,酒后到派出所滋事,耍酒风干扰民警执行公务,民警丁某要求赵某离开办公室时,赵某用手推丁某两下,并谩骂执行公务干警,后赵某离开派出所时因丁某阻拦,赵某肘击丁某右侧胸部,致其右侧第5、6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丁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赵某与丁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赵某一次性赔偿丁某60000元,丁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隧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