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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乐园玩耍险溺水 男童家人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9-19 15:27:44


    盛夏时节,不少家长都会带孩子去水上乐园游玩,但喧嚣的环境也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埋下隐患。8岁的李某在水上乐园玩耍时被人撞入水中险些溺水,直到被家人救起后也没有工作人员前来施救,李某家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月1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运营商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694.59元。李某家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7年5月29日,8岁的李某和姐姐在母亲的带领下去市区一水上乐园游玩。李某在玩耍的过程中被他人撞入水中,挣扎了很久也没有工作人员营救,幸好姐姐及时发现才把李某救出,期间李某母亲离开现场去买游泳圈,回来发现情况后报警。李某被医院诊断为支气管肺炎,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4609.82元。因协商赔偿未果,李某家人将水上乐园开发商及运营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30535元。

    法院另查明,5月15日,许昌某置业公司为甲方,与一家作为乙方的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上乐园”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由甲方出资购买项目设备、现场包装、广告宣传、水电用度、人员工资等各项成本,并负责与本项目相关的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手续审批等工作,乙方不承担项目成本。由乙方对项目进行管理和运营,包括派驻管理人员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制定项目运营所需的各项规则、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秩序等。项目自开幕之日起,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进行管理、运营方面的各项工作,甲方对日常管理不进行干涉,如项目运行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治安、消防、卫生、安全等责任,后果由乙方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化传播公司作为水上乐园的管理者,在经营管理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李某溺水住院治疗的主要原因,应该对其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李某受到的伤害,文化传播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于李某的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对其伤害应承担相应20%的责任。置业公司辩称其是水上乐园的开发者,而不是经营、管理者,不承担本案责任的理由与法院所查事实相符,该院予以支持。经核定李某因本次伤害产生的损失为7118.24元,文化传播公司应赔偿李某5694.59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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