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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牢门的盗窃老手 携女友及儿子盗窃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7-09-20 15:25:11


    一位因犯盗窃罪的父亲,三次被判入狱服刑改造,出狱后仍然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并带着女友和九零后的儿子一起盗窃钱财,害得儿子年纪轻轻就因盗窃入狱。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最终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李某(夏某女友)、夏小某(夏某儿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10000元,并责令三被告退赔被害人所有经济损失。

    夏某在2009年、2012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处刑罚,在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次他还带上了自己新谈的女友和94年出生的儿子。2016年10月18日凌晨0时至2时许,被告人夏某、夏小某、李某预谋后,驾驶豫D15022号套牌富康轿车到襄城县库庄镇东库村路口李某范、付某夫妇所经营的“可爱宝贝”奶粉店内,将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4500余元营业款盗走;后又驾车到襄城县颍阳镇G311过道桥南孙某安所经营的“一家亲”饭店内,将该店柜台抽屉内的300余元营业款和价值共138元的玉溪牌香烟盗走;后又驾车到襄城县回族镇东街白某、李某歌夫妇所居住的“家乐福”超市内,将该超市柜台抽屉内的2400余元营业款和价值共3520元的苏牌、芙蓉王牌等品牌香烟盗走;最后又驾车到郏县冢头镇西寨村路口王某鹏、崔某夫妇所经营的“施可丰”化肥专卖店内,将该店办公桌抽屉内和王自鹏放置在办公桌上钱包内共计13000余元的营业款盗走。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夏小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夏小某、李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其中,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夏小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夏小某、李素民均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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