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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收割机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7-09-21 15:54:50


    本想做点生意多赚些钱,考虑到本地种植大豆比较普遍,离家近不用出远门,王某买了一辆收割机在乡里周围村庄收豆挣钱,但未办理相应的驾驶证。然而在一次收豆调头过程中,王某疏忽将跟在收割机后面拾豆的李某碾压致死,因此被判处刑罚。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次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6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新疆-5型联合收割机,在李某承租的位于襄城县丁营乡某村田地里收豆,在调头过程中,将跟在后面拾豆的李某碾压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生前车辆碾压胸腹部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裂伤、失血性休克及继发性脑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诉讼中,王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王邦表示谅解。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于其辩护人辩称王某系自首。经查,到案经过显示王某系传唤至襄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并有传唤证予以佐证,故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的上述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辩称王某系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王某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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