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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出狱又抢夺 构成累犯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8-11-17 14:46:42


    7月19日,禹州市法院对对因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又抢夺他人手机的葛战国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夺罪从重判处葛战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葛战国伙同他人骑摩托车行至禹州市火龙镇葛村中学门口时,葛战国下车将正在打电话的吴某手机抢夺后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79元。因犯盗窃罪,葛战国曾于2006年3月被禹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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