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要账不成起纠纷 冲动之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7-09-26 09:59:30


    本是出门要账,一言不和起纠纷,冲动之下毁坏财物,落得赔钱还得受到刑罚的下场。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打砸财物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鑫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母亲李某来到襄城县某建材公司找到该公司老板刘某要账。因为刘某之前承诺还钱,但是迟迟未履行承诺,李某情绪稍显激动,要求刘某当天必须还钱,态度强势,刘某也不甘示弱,骂骂咧咧,李某与刘某二人还钱时间、态度等问题发生争执。王某知悉后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王某鑫伙同王某平(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撬杠等工具将该公司共计价值7000元的防盗大门、窗户玻璃等物品砸毁。诉讼中,被告人王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鑫均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鑫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张某、王某鑫均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鑫均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关于王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辩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4440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