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本是高高兴兴去赶集,刚买好水果要付钱,手刚伸进口袋,发现口袋里的1200元钱不翼而飞,心情甚是郁闷。原来是有人用刀片把杜某的口袋割破后将口袋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了。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谭安民来到襄城县山头店镇某村集会上,趁在此赶会的祝贵双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祝贵双上衣左侧口袋割破后将口袋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实施盗窃后,谭某就被抓获。现被盗走的1200元已追回。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谭某及其辩护人分别辩称谭某没有偷到钱、起诉书指控谭某盗窃现金12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将被害人祝某上衣左侧口袋割破后将口袋内1200元现金盗走的事实仅有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盗现金是否被追回的事实不清,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谭某盗窃现金12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谭某及辩护人的上述辩称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从重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