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下午在出租房聚会饮酒后相继休息,樊某却在晚上被发现猝死,其子女将共饮者告上法庭。9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杜某、朱某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824元。
2016年,王某和朱某在市区合租了一套房子。今年初,身在外地的朋友刘某给王某打电话聚餐,樊某、杜某先行到达。下午2点半,王某、朱某、樊某、杜某四人在出租屋内吃饭饮酒,所饮用的酒是朱某用白酒、何首乌、白糖泡制而成。后朱某回自己房屋休息,其他人到王某房间内睡觉。当天下午七点,刘某从外地到达许昌并来到王某的出租屋内,与王某在房屋客厅吃饭聊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到王某房间内休息时发现樊某身体僵硬,刘某遂拨打急救电话。医务人员给樊某作了急救后确认樊某已经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樊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另查明,樊某1960年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56周岁。育有三名子女,配偶已经去世。其子女将王某、朱某、杜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王某、杜某、朱某与樊某共同饮酒,三被告应当对樊某饮酒后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三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樊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樊某对本案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其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分担应以80%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杜某、朱某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经核定,三原告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桌定为10000元。刘某到达王某出租屋内时樊某已经饮酒后休息,故其不需要承担对樊某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三原告要求刘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