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在2000年10月至12月,2个月内先后5次购买许昌县桂村康达饲料厂的鸡饲料共计8870元未付款,后经饲料厂多次催要,被告于2001年2月14日还款500元,后以鸡笼折抵1800元,剩余的6570元迟迟不予偿还。2002年许昌县桂村康达饲料厂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原许昌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王某某付清原告饲料款6570元及滞纳金。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某仍拒不还款,康达饲料厂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裁定中止执行。
2017年1月,许昌县桂村康达饲料厂申请恢复执行。1月24日立案,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9月28日,建安区法院出动执行局两队干警多番围堵,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拘传至法院,经过执行法官一番明理释法,赖了17年的“老赖”王某某同意当场履行6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该案现已执结。
民生之事无小事。8000余元饲料款拖了整整17年,这还仅仅是康达饲料厂众多“赖账”中的冰山一角。漫长的奔波、追债过程,一次次拉锯式的争辩、理论,对于原告来说,其中辛酸,个中苦楚,无以言表。入不敷出的桂村康达饲料厂最终也为“赖账”所累,消失在了迅猛发展的经济浪潮中。
该案标的额不大,但被执行人完全具有偿还能力,却百般耍赖,推脱责任,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书后仍拒不履行,这种失信行为不符合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诚信社会的价值观和总要求,必须得到惩戒。在“秋季攻坚”执行专项活动中,建安区法院将该案件列为“骨头案”“钉子案”之一,由执行局长李建杰包案办理,带头执行,最终实现了当场履行,案结事了,执行干警们的辛劳与努力使建安区法院“秋季攻坚”专项执行活动收获了又一颗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