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却有一些人因为琐事互不相让,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代价。孙某骑电动车与带着小孙子的吴某相撞,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拳脚相向,吴某被打至轻伤二级。10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孙某附带民事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53763.75元。
去年底,孙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市区一交叉路口时,和同向行驶的60岁的老人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吴某和乘车的小孙子被撞倒。孙某随后与吴某发生争执、撕扯,进而对吴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经围观群众劝阻,孙某停止侵害。吴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孙某的辩护人申请对吴某伤害后果的形成原因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明其轻伤二级伤害后果是因双方打斗所致,还是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法院接受该申请,通知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期间,孙某的辩护人撤回了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孙某的辩护人提出孙某殴打吴某致其轻伤二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吴某的伤系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可能,以及吴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附带民事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对因孙某的犯罪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经核定,孙某应当赔偿吴某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用等共计53763.75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