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受贿107万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被判10年

  发布时间:2008-11-17 15:11:05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黄保安因涉嫌受贿于2008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公安机关逮捕。2008年11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保安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保安,1950年出生,中共党员,原任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2003年3月至2008年1月不到5年时间里,黄保安利用其担任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少交土地年租金、帮助他人承揽工程、索要土地复垦项目、关闭砖瓦窑场等工作中,多次为下属单位和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或索要贿赂10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保安利用其担任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10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黄保安有索贿的犯罪事实,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保安犯罪后有自首及立功表现,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4113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