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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满意送锦旗 点赞执行力度和效率

  发布时间:2017-11-07 15:49:38



    2017年11月6日上午,家住库庄乡某村的郑某为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送上书有“执法过硬,永不懈怠”八个大字的锦旗,对执行干警帮其追回40000元案件款表示感谢,同时对襄城县法院执行力度和效率表示认可和满意。

    2014年4月8日,被执行人司某向申请执行人郑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1.8分,借期一年。到期后被执行人归还5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下余10万元一直未还,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诉至襄城县法院。襄城县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豫1025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为本金,自2015年4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扣减)。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司某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郑某向襄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司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而后,襄城县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1月3日,襄城县法院在执行行动中对被执行人司某进行了拘传,司某于当天履行案件款4万元。申请执行人于当天领取了该4万元案件款,对于本院执行的力度和效率表示认可与满意。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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