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11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天的执行集中行动,执行干警分别奔赴丁营乡、王洛镇、十里铺镇等五个乡镇,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集中打击。
11月10日行动中,我院执行干警在丁营乡某村成功将被执行人杜某拘传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杜某因与张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处杜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共计17456.01元。判决生效后杜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遂张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于2017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杜洋洋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杜洋洋签收之后拒绝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
11月10日中午,在拘传过程中,杜某为了逃避拘传,藏在家中的一个小平房内,让其母亲和妻子以孩子睡觉为由拒不开门为其打掩护。我院执行干警识破之后没有打草惊蛇,巧妙的劝其家人打开屋门,开门之后被执行人杜某藏在门后角落企图逃避我院干警的执行。最后院干警发现并拘传至我院执行局。我院执行干警朱德恩庭长向其讲述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晓之以理。通过我院执行干警朱德恩庭长的教导,最后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错误并当场一次性向申请人偿还全部执行款,这起案件顺利结案。
11月11日行动中,故意伤害被告人安某被拘传至襄城县人民法院并扣押安某售卖鲜花所用电动三轮车一辆。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襄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538.87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24538.87元。
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以被执行人安某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5日我院向被执行人所被关押的看守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安某的财产进行查控,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安某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4日期间因被执行人安某在看守所服刑,一直没有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安某于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后仍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某态度恶劣且有意逃避拒不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
11月11日上午我院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消失多日被执行人安某在襄城县中心路一峰城市广场附近驾驶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售卖鲜花。收到线索之后我院立即组织执行局岳豪远庭长等五名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安某进行拘传,在岳豪远庭长的带领下我院执行干警在襄城县城关镇新华路与中心路交叉口附近成功将被执行人安某拘传至襄城县人民法院。
截止目前,襄城县人民法院自9月26日开展秋季集中执行活动以来,共开展集中执行行动21次,结案233件,执行到位2600万余元,拘留38人,拒执审结41件,判刑2件。襄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大力打击老赖行为,为打造诚信社会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