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向你重申一遍,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对你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希望你清楚,对你所提交的证据,法院随时可以去实地调查核实。现在再问你最后一遍,你到底在哪里居住生活?”建安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冯涛猛然一拍桌子,大声质问道。此时,原告韩某原本就微微颤抖的手抖动的更加剧烈,在寒风凛冽的冬日里,额头上竟渗出了大颗大颗的汗珠。“我错了,冯法官,我没向您说实话。”原告韩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一五一十地吐露了实情。
原告韩某是个老实本分的农村人,遭遇交通事故后,在住院期间翻看了相关法律书籍,得知法律规定对于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粗略计算后,发现自己能被认定是城镇户口的话,能多申请到十万余元的赔偿款,不义之财的巨大诱惑让韩某动了心,在自己的户口性质上动起了歪脑筋。于是他找来自己的亲戚,一起伪造了在某城市居住的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据,妄图以此获得本不该属于自己的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今年10月,原告人韩某向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给与民事赔偿,诉讼中坚持谎称自己是城镇户口并提交了一系列相关“证据”。法官冯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凭着多年的审判经验,一眼就发现了韩某提交证据中的多个可疑之处。韩某称一家三口均长期租住在外省某县级市,并在城市工作。但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韩某对租住房屋的坐落位置、房租数额,甚至是门朝哪边,都以自己记性不好为由予以搪塞。承办法官冯涛于是便深入询问了房屋附近类似超市、学校等常见生活设施的情况等细节问题,韩某仍支支吾吾答不出来,顾左右而言其他。看到韩某回答问题时不敢抬头,两手发抖,冯法官断定原告韩某提供的租房合同等证据材料有假,才有了本文开始的一段对话。
原告韩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追求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韩某刚经历过车祸,家中还有老母亲需要赡养等情况,承办法官在向院领导汇报后,受理法院决定不再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罚,但对原告韩某提供虚假证据,影响案件审理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写出悔过书。
在此,法官冯涛想提醒有此类想法的当事人,做人要诚信,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容许人随意践踏。每一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都有义务向法院如实的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一旦作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妨碍诉讼的行为,得到的轻则是罚款、拘留,重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切莫心存侥幸,弄虚作假的后果只能是自欺欺人,自酿恶果,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玩弄法律者,终将被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