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上午,襄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20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立案庭庭长陈国华的积极调解下,20名原告与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11月28日上午,立案庭忽然涌入一二十个当事人起诉立案,陈国华庭长在了解到他们均是在襄城县某小区购买商品房,在2014年元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首付款,约定2014年年底交房,但房地产公司在房屋约定期限没有如期交房,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房地产公司不同程度逾期交房。现在20名房主根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追究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房主的购房面积及预期期限不等,房主要求赔偿的违约金从8000元至30000元不等,总金额350000余元。
陈庭长了解到原告诉求后,根据原告提供的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积极与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联系,对原告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同时与其沟通,希望房产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将此事和平解决。
李某委托公司财务经理来到该院立案庭,在陈庭长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房地产公司当场支付每件案件原告3000元违约金,余下违约金于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就此20件案件得到顺利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