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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剩七年产权 诉双倍返还定金败诉

  发布时间:2017-12-14 15:51:08


    袁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他人住房,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才得知此住房只剩七年产权。因卖房人只退房款不退定金,袁某便向法院起诉卖房人和房屋中介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2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驳回了袁某诉讼请求。

    2017年3月,袁某经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购买张某住房,约定价格为47万元。袁某向张某交了1万元定金,几天后,又向张某支付房屋首付款13万元。后袁某在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手续时,得知该房使用年限为30年,剩余使用年限仅剩7年。因贷款年限受限制等问题,袁某要求退房,经协商,张某退还了首付款,但拒绝返还1万元定金。

    袁某认为,张某明知该房使用年限仅剩7年,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且拒绝返还定金。房产中介公司未履行调查义务,未告知交易房屋的真实情况,致使交易过程显示公平,便将张某、房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在开庭时,袁某向法院提交了三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复印件,称原件在张某退还首付款时,应二被告要求,当着二被告的面撕毁。

    张某辩称,自己并没有违约,袁某要求退房,已将首付款退给原告,未将定金退还符合规定。且未将1万元定金退还是经过原被告三方协商。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辩称,该公司在此买卖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皆为复印件,无法准确还原双方交易全过程。且根据合同复印件约定的内容,双方对房屋使用年限未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尽管房屋使用年限为7年,但不影响该房屋的过户及使用,故原告关于交易目的不能实现的说法不成立。被告张某、被告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辩称理由成立。故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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