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下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晓华出庭公诉,襄城县人民法院院长秦学海主审案件并当庭宣判。
13日下午3点30分,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晓华率先走进法庭,坐在公诉人席上。随后,襄城县人民法院院长秦学海来到法庭宣布开庭并敲响了法槌。刘某被法警带入法庭。据了解,42岁的刘某是姜庄乡的一名农民,小学肄业。
根据检方指控,2017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襄城县范湖乡某村电力设备架设作业现场,未设立警示带、围栏等安全设施,在操作铲车施工过程中,扯断电线并拉倒电线杆,将路过的村民杨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检方的指控,刘某并无异议。
在法庭上,金晓华检察长提出了公诉意见。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已经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同时,金晓华检察长教育刘某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规定,今后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院长秦学海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刘某表示不上诉,秦学海院长在庭后劝导刘某,安全生产大于天,在生产过程中设置警示带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操作不慎造成他人失去生命,是用什么都无法补救的,今后一定要在生活中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