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购车后原车主否认曾卖车 凭“保证书”法院锁定事实

  发布时间:2017-12-20 10:59:34


    为提高购车性价比,许多人会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二手汽车。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完善相关手续,不要为日后留下纠纷隐患。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一起买车人诉卖车人不过户案件,在卖车人全部否认买卖事实的情况下,该院最终根据卖车人的一张保证书判定买车人与二手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原车主应将车辆过户给买车人。

    2015年11月1日,赵女士与郑州车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某签订购车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赵女士以224000元的价格购买家住许昌的张某的奥迪牌轿车一辆。在签订该车买卖合同时,张某并不在场,合同全由李某代签。赵女士买车后,张某不予过户,赵女士便找李某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1月17日张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其内容为:保证书 本人出售奥迪一台给赵女士,本人承诺一个月内过户给赵女士。如不能办理过户,同意退车。特此保证。张某同时在保证书上签上自己名字。但写下保证书后,张某仍未协助将车辆过户给赵女士。

    2017年8月,赵女士到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将车过户给自己,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未将车辆出售给原告,原告也未支付过任何车款,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认识原告,不认识原告称的郑州交易中心的李某,被告也未委托过李某办理本案诉争车辆的交易,故原告诉请应予以驳回。

    面对张某的全盘否认,赵女士蒙了,她是在郑州车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某的介绍下购买的此车,也是和李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如果张某不承认把车卖给自己,她手头除了一张保证书外,还真没有其他有力证据。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张某出具的保证书可知,被告张某将诉争车辆卖给原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李某签订的购车协议成立并有效,原告支付了相应对价。故被告张某应按照约定将车辆过户给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被告未过户车辆而产生了该损失,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过户给原告赵女士。

责任编辑:黄佳莹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4295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