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藕断丝连,时有同居。但没有了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期间发生的经济来往可就没有什么感情因素了。12月2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一起男子状告前妻不当得利案,依法判决赵女士返还其前夫27840元。
高先生和赵女士原本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因婚后诸多问题, 2013年7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赵女士抚养,高先生每月给付赵女士抚养费720元直至其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二人仍时常居住在一起。2017年4月,赵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高先生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9月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1180元。经法院执行,高先生向赵女士支付上述款项,赵女士出具收条一份,法院也就此出具结案证明。
2017年9月,高先生起诉赵女士,要求赵女士返还不当得利27840元。高先生在诉状中称,2014年5月至2016年9月,他通过银行转账给赵女士27540元。用以支付抚养费。但2017年初他认识新的女朋友后,赵女士就频繁骚扰他,也不承认他已支付抚养费,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他无奈又支付了案件受理费及抚养费共计21180元。案件执结完毕后,他多次向被告索要之前银行转账款项,被告置之不理。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6年9月2日,原告共向被告转账14次,金额27540元。2017年6月,原告支付被告抚养费及案件受理费21180元。
而作为被告的赵女士辩称: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素,原告承认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欠款,是每月给被告的生活费,而非一次性的不当得利,被告收取生活费并不知道没有复婚手续这笔钱是不合法的,这些生活费已经花完,利益不存在。赵女士还向法院出示了有高先生签字的人工流产术病人(家属)同意书及记录单各一份,证明其离婚后同居关系的存在,
魏都区法院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已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双方不存在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取得原告转账款项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抚养费,原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4年5月至2016年9月转账2754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该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并消费完毕的辩称,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民法总则》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规定,判决被告赵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先生27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