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几年前将房屋出售后去世,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妻子懊悔售房价格偏低,拒不交付已出售的房屋。2018年1月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判决被告宋某交付涉案房屋并支付利息损失。
2014年6月,康某与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康某以250000元的价格购买杨某正在居住的一套102平方独院。双方约定康某于2014年7月1日前付清房款,杨某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房产交给康某。康某依约在规定日期将全额房款交给杨某后,杨某向康某出具收条一份,并将房产证及大门钥匙一把交给康某,但杨某因病一直没有搬家腾房。
杨某卖房后不久因病去世,又拖了一段时间,随着房价的上涨,杨某妻子宋某嫌丈夫售房价格太低,欲反悔。之后宋某更换了大门门锁,并住在房内拒不腾房。对宋某拒不交付房屋之行为,杨某曾求助公安部门,但无果。无奈之下,杨某于2017年7月到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并按年利率24%支付其利息损失。
宋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出庭应判。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杨某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房款后,杨某应当交付房屋,被告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其在杨某去世后不履行交房义务是造成纠纷的原因,应当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房屋并支付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