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原告吴某起诉被告刘某追要其父生前所售房产,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8月,原告吴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刘某,称被告所占用房产是其应当继承的父亲生前的房产,被告占用拒不归还,构成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归还所占用的房产.
被告在开庭审理中辩称,被告所占用的房产是被告在2005年9月向原告父亲购买的,当时双方签订有售房协议.卖房是原告父亲的生前行为,该房产不属于遗产,被告并无侵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法庭经审理,根据原被告出示的有效证据认定,原告父亲将房产出售给被告刘某是其生前行为,其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诉被告侵权要求被告返还其父生前所售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