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代办信用卡,为冲业绩替客户伪造印章加盖个人收入证明,该公司老板王某、业务员吴某及刻章店老板孙某均因伪造国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2016年9月,王某成立许昌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实际开展代办银行信用卡等业务。王某明知该公司部分客户无法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个人收入证明,为了促成客户申请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成功办理,指使公司业务员吴某等人到市区一家广告店,由店老板孙某刻制客户单位印章,后由业务员加盖在客户个人收入证明上用于到银行申请信用卡。孙某从中收取每枚印章10-15元不等的刻章费用。客户信用卡等业务办理成功后,该公司按照所办理信用卡最大额度的8%左右收取客户好处费。业务员再从该笔好处费中获取部分提成。
另查,该公司成立后,共伪造印章17枚。涉及单位遍及许昌魏都区、建安区、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等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吴某、孙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三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考虑。遂判决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吴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涉及另两名业务员姜某、李某均另案处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