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苏某为同村好友。赵某有一辆摩托车。2007年12月16日傍晚,苏某因需到邻村办事,便找到赵某,要借其摩托车一用,并表示当晚就会归还。赵某知道苏某无驾驶证,很是为难,但最终顶不住苏某的请求,把摩托车借给了苏某。哪知苏某连起码的安全意识都没有,驾驶摩托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逆向行驶,出村不远就与骑自行车正常行使的葛某相撞,致使葛某身体多处受伤骨折,花费医疗费14000余元。而苏某肇事后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对葛某伤情不管不问。葛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苏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555元。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将葛某撞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葛某各项损失。而赵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苏某赔偿葛某各项损失15214元,赵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