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许多债主开始急着追债,但讨债切忌采用极端方式,否则很可能钱没要回来人却“进去“了。中年妇女张某、梁某就是因为对债务人采取了贴身跟随、同吃同住的不当讨债方式,1月22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与一年零十一个月。
张某、梁某为姑嫂关系,俩人都已年逾五旬。2014年9月,她们的一个熟人妇女马某先后向二人借钱,并承诺给她们较高的利息。此后,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马某先后从张某处借款23万元,从梁某处借款31万元。马某将这些借款与其他借款都投入到一个朋友的建筑工程中。
在借款开始,马某尚能按时支付利息,可到后来因工程不能及时回款加之马某一直支付高息,她渐渐无力付息还钱。面对张某、梁某的多次催要,马某也只能一再向后推迟还款时间,最后干脆躲着不见她们。
面对马某的欠款行为,张、梁二人不是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权,而是商量着采用逼迫的方式讨债。2015年11月下旬,经多方打听,姑嫂二人终于找到马某,她们告知马某将和她同吃同住,直至马某还款。马某害怕张、梁二人行为影响家人生活,便将张、梁二人带到朋友的一个闲置房屋。此后,三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张、梁二人持续看管马某,不停逼迫马某还钱。而马某曾对二人说:“你们再逼我就把我逼死了!”但张、梁二人并未因此放弃逼债行为。三天后,马某在该住处服食农药敌敌畏企图自杀,被张、梁二人发现后立即送到医院,经抢救马某脱离生命危险,但生活不能自理。
案发后,张某、梁某与马某家人达成调解,张、梁二人放弃对马某债权,马某放弃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对张、梁二人刑事部分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梁某为索要债务,长时间跟随被害人,与被害人同吃同住的行为在客观上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本案毒药敌敌畏的来源未查清,被害人服毒的原因不能排除来自二被告人拘禁行为之外的原因,故认定马某服毒自杀造成的重伤结果与二被告人拘禁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辩护梁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故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