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非经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扣,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扣押他人车辆均属非法,这本来是一种常识。但有一些人无视法律规定,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引起诉讼。日前,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就审结了两起非法扣车所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17年12月,马某某购买司某某销售的红薯,但因双方因红薯的价格等问题未协商一致发生分歧,马某某直接将购买司某某的红薯交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由二人的农用拖拉机运送到司某某家中,引起司某某的不满。司某某强行扣押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的两辆拖拉机,后将红薯卸下保存。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要求司某某归还车辆,司某某要求买主马某某到场才同意还车,为此引发纠纷。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二人要求被告司某某归还车辆未果,无奈之下,分别于2018年元月将司某某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司某某立即归还扣押的车辆并各赔偿损失1万元。
该两起案件转入颍桥法庭后,该庭非常重视,立即派人派人前往现场勘验扣押车辆状况,对司某某未经车辆所有人李某某、张某某同意,私自扣押二人的带挂拖拉机的非法行为给与批评教育,指出非法扣押车辆的严重后果,要求司某某立即放还车辆。
在法官耐心明理释法后,司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意立即归还扣押的车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经查验车辆无损失,在办理手续后,高兴地开走了被扣的拖拉机。但对损失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法庭立即通知双方开庭审理,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立即做出了判决。
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扣押原告的四轮拖拉机头带挂,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将该财产扣押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合法财产的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押车辆的有关损失1万元,但诉讼中,原告未提供其车辆办理的行车证等合法手续,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扣押车辆的有关损失1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司某某立即返还扣押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的四轮拖拉机头带挂各一辆,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