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本是一件高兴事,然而王某刚上班第二天便在维修机器时不幸被砸伤左腿。用人单位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投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赔偿。3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6487.71元。
2015年底,王某在许昌一家纺织公司应聘成功,次日正式上班。然而在上班第二天,王某在维修机器时左小腿被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18天,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2017年初,王某经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纺织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王某向纺织公司讨要赔偿金,对方拒绝支付。2017年7月,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赔偿因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医疗费、停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王某进入公司时,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王某操作时违反规定,与称其有几十年工作经验不符,因此王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王某各项诉请过高,应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纺织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司未给王某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王某受伤后未再向该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予以认定。经核算,其损失为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66487.71元。但王某所提出的交通费和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因不在《工伤保险条例》,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