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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存瑕疵致人摔倒身亡 管理部门有过错担责二成

  发布时间:2018-03-16 11:15:00


    春节本是阖家团圆,然而贺某却因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使本该祥和的家庭陷入悲痛之中,贺某的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3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2017年1月的一天,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许昌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中认定,贺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2017年10月,贺某父母、妻子、儿女作为五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光盘、照片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作为管理部门的许昌市某区公路局辩称,该路段的发包由当地政府负责,其单位无权发包,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负有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平整、安全、通畅的监管责任。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事故路段的公路是全天候使用状态,行人对道路的瑕疵应当进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此次事故中,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突然出现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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