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骑电动车逆向行驶坠入路坑摔至九级伤残,施工企业在路坑两侧均设置有围挡,紧邻非机动车道一面却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4月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5496.012元。
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市区行驶至一建筑公司施工所挖的路坑处停止驾驶并调转车头,因路坑非机动车道一侧未设围挡,导致张某倒车过程中连车带人坠入路坑。119消防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将张某从深坑中救起,并送往医院救治。张某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皮肤擦挫伤。住院14天,由专人护理,后转入骨科医院继续治疗17天。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施工负责人刘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7300元。后张某索要赔偿未果,遂将建筑公司及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和二次手术费用进行鉴定,认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后期行骨折内固定取出术费用为6000元。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张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闯入设置有围挡、拉有警示条、禁止进入的施工工地,导致其本人受伤。公司对施工现场已经进行了警示提示,又采取了围挡阻拦的隔离措施,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并提供了事发路段监控摄像头所拍摄视频资料为证。
法院对该公司所提供证据审查后认为,该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地路段为东西走向,路坑的东面和西面均设置有围挡,围挡上设置有反光警示条,路坑的南面即紧邻非机动车道一面未设围挡,路坑加围挡约占道路通行宽度的1/2。张某倒车的过程中,车后轮从路坑南面未设围挡一侧滑入坑中,导致其连车一同坠入路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路坑是该公司施工中所挖,其在靠近非机动车道一侧未设置围挡及其他安全措施,对张某从该侧坠入路坑导致受伤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刘某系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不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具体到本案,右侧通行指的是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同向行驶。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属逆向行驶,违反交通法规,且被告公司在路坑西侧设置有围挡及反光警示条,张某驾车经过时,应主动提高自己的注意义务,但驶至路坑处时未注意路面情况,导致倒车时坠入坑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综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对其损害结果承担60%责任,被告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该院核定张某的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6990.03元。该公司按责任比例应当赔偿62796.012元,扣除事故发生后为张某垫付的医疗费17300元,还应赔偿45496.012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