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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途中横遭车祸 索赔未果对簿公堂 魏都法官耐心调解彰显司法温情

  发布时间:2018-04-04 08:57:24


    “以前总认为衙门难进,官司难打,没想到我的案件不到一个月就解决了,李法官与我非亲非故,但却站在公正立场努力为我争取利益,真是非常感谢……”4月3日,刘某将一面绣“公正执法 热心为民”的锦旗送给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李会娟法官,该案还得从三年前的一场车祸说起。

    年近四十的刘某经常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市区揽活运输货物,自2013年始,他在姜某开办的物流公司承接一些零散运输业务。2014年6月,姜某让刘某运输一批家具到鄢陵县,并要求货物送到后将17800元货款带回来。送完货的刘某在行驶至一高速桥下时,由于对面车辆灯光太亮,刘某在刺眼的光线下根本看不清前方道路,致使驾驶的三轮车撞到了桥柱,车祸导致刘某右眼球破裂,受伤昏迷。刘某认为,姜某让自己送货时并没有给予报酬,因此自己送货要货款属义务帮工,对于自身受到的损害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找姜某协商赔偿未果,2017年底将姜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

    魏都区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李会娟接到该案后,快速梳理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过反复斟酌,她认为,帮工的最大特点是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而刘某和姜某之间是否构成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关键在于刘某是否无偿为姜某提供劳务。在本案中,雇主收到货物后当即向刘某支付100元报酬,刘某并非为姜某无偿提供劳务,因此二人不构成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有了答案,李会娟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做到案结事了。经过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她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刘某已经将17800元货款用于治疗,姜某也并未提出异议,并表示愿意给予一定赔偿,这让她对调解工作更加有了信心。

    3月29日一大早,李会娟通知刘某和姜某来到法院,在调解前明确告知刘某并不构成义务帮工,当然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赔偿目的很难实现。但在调解过程中,她还是向姜某出示了刘某提供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证据,希望他了解到刘某此次事故因送货而起,不仅造成了物质损失,其身心也产生了创伤。她劝说双方换位思考,退一步海阔天空,经过耐心调解,姜某最终放弃索要货款的权利并当庭再向刘某支付12000元,两人最终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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