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患有胰腺炎,购买疾病保险两年后却被查出胰腺癌。保险公司以胰腺癌是因之前胰腺炎的发展所导致为由拒付。4月19日,二审法院维持了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胰腺炎与胰腺癌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保险金20万元。
2015年3月9日,王某在许昌某保险公司投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用。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10年,投保份数为4份,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5万元;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肝脏、肺部、胃部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2017年3月,王某在某三甲医院被确诊患胰腺Ca(即腺癌)并住院接受治疗。王某家人申请保险理赔被拒。2017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昌某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额共计20万元;
诉讼中,被告许昌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于2013年10月已确诊为慢性胰腺炎,原告所申请理赔的胰腺癌与投保前所得疾病是有联系的,是先前病状的发展,但原告在投保时并未向被告如实告知,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是典型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合法。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投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险,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该保险合同有效。原告被确诊患胰腺Ca(即腺癌)并住院接受治疗,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照每份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原告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被告关于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慢性胰腺炎,为如实告知的辩解意见,因原告所患慢性胰腺炎与胰腺Ca(即腺癌)属不同医学病症,二者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故投保人是否告知都不影响本案保险合同的效力。综上,法院判决许昌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计2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