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俎某系许昌县尚集镇人,于2007年11月份至2008年7月份,先后六次窜至许昌县尚集镇西街村赵某家、南街村李某家,盗窃人力三轮车、电瓶车、小灵通、润滑油、玉米、黄金耳钉、白金戒指等物品,并将盗窃的物品卖给他人,经鉴定总价值为5222元。另查,因犯盗窃罪,2005年俎某被许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2008年8月22日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法院认为,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因为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