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外逃九年的强奸犯今终落法网。11月27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刘笑系许昌县灵井镇人,于1999年3月25日晚上,伙同刘光、刘永、刘根、刘文、刘小磊(五人已另案处理)尾随从本村戏场看戏回家的被害人王某(女)、万某(女)、孙某、朱某四人。当走到一个无人的小坑旁边时,便上前截住他们四人,刘笑伙同刘光对被害人孙某、朱某实施殴打,接着又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和万某挟持到附近麦地里进行了奸淫。另查,刘笑于1999年4月26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8年8月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刘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污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