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互联网创建微信群赌场的开设赌场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岳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16年12月以来利用互联网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在微信群内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抽水的形式从中渔利。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岳某、刘某等人为“把锅手”,负责在微信群内抽水、记账、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赌资收支结算,“把锅手”们在每天交班时会把抽得的“水钱”(盈利)及未退的赌资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视赌场收益情况支付“把锅手”每人每天一千元左右的报酬。经查,该网络赌场的涉案赌资及非法获利共计200余(236.8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 ”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从中牟利;被告人岳某、刘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 ,仍为赌场担任把锅手;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被告人岳某、刘某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微信是当前使用相当广泛的通讯软件,不法分子利用其功能来设赌是违法犯罪行为,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这种新型的网上赌博存有侥幸心理,而多名参赌人员又都是抱着“赢了想赢得更多,输了想回本”的心理沉溺其中,大众需要分清娱乐和赌博的界限,平时在交友,加微信群时,要注意甄别,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参与赌博,如发现此类情况可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