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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受伤引产是否应当获得精神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8-05-14 17:10:32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及社会对于孕期妇女的权益保护日趋完善。然而,因为怀孕周期较长,期间不可避免的有一部分孕妇在怀孕过程中受到故意或意外伤害,在受伤就医后,部分孕妇出于多种因素考虑对胎儿进行了引产。那么孕妇受伤引产后,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孕妇精神抚慰金,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精神抚慰金应当严格按照一般人身侵权纠纷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标准进行认定,即孕妇所受伤害若构成伤残,则按照伤残等级支付精神抚慰金,若未构成伤残则不支付精神抚慰金。

    观点二:孕妇受伤治疗后的引产,应当结合伤情及具体案件情况予以酌定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并不以是否构成伤残作为唯一标准。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便于把握标准、统一尺度,通常将构成伤残等级视为受到“严重”损害,并以此作为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条件,不同伤残等级对应不同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但从法条文意理解可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并非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法定要件。虽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未将受侵害后的早产、引产列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将“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的情形确定为重伤二级,可见孕妇受到伤害及接受医疗行为后引产、早产等对其身体的伤害程度是较为严重的,符合请求精神抚慰金的条件。

    另一方面,孕育生命、繁衍后代对于个人、家庭及社会来说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个人、家庭及社会对于孕产妇及下一代的重视、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孕期妇女身体受到侵害而引产,使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且引产后对其日后是否再次怀孕也产生了身体及精神上的不确定性,对其精神损害是较为严重的,对其心灵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对于个人及家庭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从社会学、伦理学的角度看,支持孕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为社会普遍接受观点和趋势。

    实践中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若医生并未明确认定孕妇受伤及后续医疗行为对胎儿及孕妇有不利影响,而此种情况下,孕妇选择引产是孕妇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与侵权行为无关,不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孕期妇女一旦受到伤害并经治疗后,不可避免的会担心所受伤害及治疗行为是否对胎儿造成影响,然而基于医学、生物科学等复杂性及个体差异,并不能完全确定孕妇所受侵害及后续医疗行为是否对胎儿造成确定的影响,一部分孕妇基于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巨大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出于对风险的预期与规避选择引产,也符合生活常规,故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认定引产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支付此项精神抚慰金。

责任编辑:杨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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