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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拒付违约金 失诚信被判依约履职

  发布时间:2018-05-14 17:30:19


    陈女士一家倾其所有,交清了购房款,却因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未能在违约金问题上协商一致,导致房屋完工后,陈女士一家仍迟迟不能搬进新房。愤怒之下陈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5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该房地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女士交付其所购房屋,并按日向陈女士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5年7月,陈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5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附近的商品房一套,并在合同中约定于2016年3月10日前交付该商品房,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3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7年9月,虽然该房地产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交房公告,陈女士也多次找到该房地产公司协商交房,但由于未能在违约金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地产公司迟迟未履行交房义务。随后,陈女士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与自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交房义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依约付清购房款后,被告未按期交付商品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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