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帮互助是同事之间的相处之道。王某却因贪念将“第三只手”伸向了信赖他的同事姜某,多次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等软件将姜某的9031.11元转到自己账户,王某自以为删除了转账记录就万事大吉,但侦查机关顺藤摸瓜迅速找到“真凶”。5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王某今年20岁,初中肄业后到外地打工谋生。2017年到许昌市区一家KTV上班。9月的一天,他趁同事姜某上班时手机离身之际,将其微信账户内的300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随后删除转账提示记录。王某将钱财挥霍后发现姜某并无察觉,于是更加肆无忌惮。几天后,王某用姜某的身份信息认证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绑定了姜某的银行卡,将其卡内的1330元转走,随后又多次登录姜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走七千余元。短短十天,王某利用手机微信、支付宝等软件共转走姜某9031.11元。姜某发现账户钱款不翼而飞后立即报警,警方介入后通过技术手段迅速锁定王某。案发后,王某家属赔偿姜某9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该案查证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