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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出租车未遂 法理不容领重刑

  发布时间:2008-12-02 09:08:24


    11月28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4月11日凌晨,郭某伙同王某(在逃)预谋后准备抢劫出租车。于是在许昌火车站停车场出口处,乘坐陈某的出租车到东城区邓庄乡接住张某,后向许昌方向返回。当行至许昌县枪张公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200米处时,三人(郭某持刀)对陈某实施抢劫。但是陈某在自卫过程中将郭某所拿的刀夺过,将张某扎伤,三人见势不妙逃窜。

    另查,郭某于2008年4月1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张某因受伤于2008年4月11日被许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郭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因二人在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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