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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襄城:除妨碍追赔偿 菜农喜上眉梢

  发布时间:2018-07-16 11:29:25


“真是多亏了你们!钱虽然不多,关键是你们主持公道啊,太谢谢你们了!” 7月10日上午,河南省襄城县十里铺蔬菜种植户陈某等人来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握着该院执行干警耿高峰的手不停道谢,表达他们对该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感激之情。

2014年11月,原告陈某与案外人李某合作承包襄城县十里铺镇侯东村村民土地约26亩种植蔬菜,并建设一个小型冷库。执行人霍某曾参与冷库的建设、施工,2016年3月26日、2016年3月30日、2016年4月2日,被告霍某及其妻子王某以拖欠工程款为由三次将陈某的冷库门及蔬菜大棚的门锁上。时值收摘蔬菜的季节,因被告霍某将冷库门上锁,致使原告收摘的蔬菜不能及时入库,冷库内存放的蔬菜亦不能及时出库。2016年4月5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6年4月13日,原告申请先予执行,同日襄城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霍某将被其上锁的原告陈某的冷库门及蔬菜大鹏门打开,不得影响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2016年4月14日,该院干警到现场先于执行将冷库门打开。根据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及被告当庭的陈述,证明被告霍某实施了锁原告蔬菜大棚门并将采摘的蔬菜摔在地上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6年9月26法院判决:被告霍某将被其上锁的原告襄城县陈某某的冷库门及蔬菜大棚门打开,不得影响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已先予执行);被告霍某赔偿原告陈某某损失18000元。2017年11月20日,该案立案执行后后,襄城县法院开通涉民生案件快速执行绿色通道,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耿高峰依法向被执行人霍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因无法找到霍某,执行干警就多次前往其家中,告知其亲属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今年7月6日,被执行人霍某摄于执行压力,主动到襄城县法院执行局请求履行赔偿义务,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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