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
张某居住在禹州市某乡镇,丈夫早年间去世。2018年5月,张某思念去世的丈夫,就带着儿女来到丈夫坟前,为丈夫上坟。按照农村的习俗,上坟是要烧纸的,三人就点燃了带来的黄纸。岂料,一阵风吹过,点燃的黄纸飞了出去,引燃了麦茬,火越烧越大,最终酿成火灾,不仅将附近的麦子烧毁,还引燃了临近地块贺某种植的药材青蒿。这场大火,过火面积达60亩左右,其中约40亩为原告贺某承包种植的青蒿苗。
贺某为挽回损失,将张某母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自己的损失。贺某称自己于2011年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境内西部的350亩土地承包给贺某某,承包期为20年。贺某一直在该地块种植中药材。2017年5月,贺某种植的青蒿苗被这场意外大火烧毁,请求法院参考南水北调临时占地药材地的补偿标准,要求被告三人共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500元。
该案审理中,法官进行了现场实地勘验测量,涉案土地过火面积约为39.1亩。从派出所调取的视频资料中显示,涉案土地实际过火面积应小于39.1亩。另查明,大火过后,贺某未及时进行青蒿苗的补种,造成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某某361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三名被告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针对“三夏”季节,为预防火灾,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等相关措施下,仍坚持上坟,且没有采取防火、救火措施,更没有携带救火等相关工具,致使在上坟过程中引燃秸秆,将原告贺某承包土地上种植的中药材青蒿大部分烧毁,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三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贺某要求三被告按照其每亩地直接损失约800元,后期每亩收益约20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赔偿。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后期每亩收益数额具有不确定性,且原告贺某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予以确认。参照当地其他土地种植赔偿标准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每亩地的损失标准按950元计算较妥。关于过火面积,根据现场实地测量和派出所的视频资料相结合,酌定为38亩为宜。另外,火灾过后原告贺某应及时进行复耕、补栽或种植其它农作物以减少其损失,但原告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所以,造成财产损失扩大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