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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书不慎碰伤眼,学生学校共担责

  发布时间:2008-12-10 15:13:35


    坐在后排的小雨向前面坐的小静借书时,被书碰住眼睛,双方家长及学校互相指责,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前天,经许昌县法院判决,两个学生分担此事故的责任;而学校由于救治不及时,也被判决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雨和小静都是许昌县榆林乡一中学的住校生。2007年1月2日,坐在后排的小雨向前面坐的小静借书,小静没有回头,将书从肩膀上递给后面的小雨;正巧小雨向前探身子接书,书角一下子碰住小雨的左眼。小雨揉了揉眼睛,没有当回事。谁知几天过后,小雨感觉左眼疼痛,视力下降,便告诉了班主任老师。老师随后通知双方家长到学校进行调解。小静的家长认为,小雨的左眼以前被鞭炮炸伤过,视力本来就不好,现在这事怨不得小静。见调解不成,老师便让小雨到医院先看病。谁知一检查,小雨竟然左眼视网膜脱离、虹膜离断、玻璃体浑浊,左眼视力对光反射消失。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小雨便向小静和学校提出了赔偿诉讼,要求赔偿77900元的损失。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静在给后排的小雨递书时,无意中使书角碰到小雨的眼睛,应为自己的不慎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小雨在后面没有及时避让,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小雨的左眼以前曾被鞭炮炸伤,视力本来就很低,此次事故只是在原来眼疾的基础上加重了伤势;因此,小静的行为不是小雨七级伤残的全部原因。而学校对学生采取的是全封闭管理,对小雨眼睛受伤的事实未及时察觉亦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明显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此判决,小雨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小静及学校分别承担30%及20%的民事责任。三方均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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