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搭乘出租车接朋友为诱饵,在僻静处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12月5日,许昌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明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志恒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4月11日凌晨,在许昌市火车站附近某旅社内住的被告人郭明明、王辉(在逃)因连续上网,手中的钱所剩无几,面对随时都会被旅店老板撵走的窘境,于是二被告商量准备抢劫出租车。经过一番预谋后,在许昌火车站停车场出口处,二被告人以到许昌市东城区接朋友为由,乘坐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到许昌市东城区接住被告人张志恒后,三被告人乘车返回许昌。当行至许昌县枪张公路与新107国道交叉口西200米处时,三被告人人(郭明明持刀)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抢劫,被害人陈某在自卫过程中将郭明明所拿的尖刀夺过,将被告人张志恒扎伤,三人见势不妙逃窜,陈某随机拨打了110报警,张志恒在医院救治时被警方抓获,郭明明在郑州市某网吧上网时,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民警抓获。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明明、张志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明明、张志恒在抢劫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