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份至2007年3月份,被告人时某任许昌市某电业局供电所收费员期间,利用自己收取、管理电费的职务之便,将自己经手的电费款1310481.84元挪用于赌博和借贷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被告人时付涛已归还挪用电费款533100元。另外,未退还的公款777381.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责令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在担任国有许昌市某电业公司供电所收费员期间,利用收取电费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310481.84元,用于赌博及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