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刘某系河南省禹州市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3年11月25日在许昌县注册成立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同年12月15日在许昌县将官池镇国税所办理税务登记证,又于同年12月29日被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成立后,只有被告人刘国绍和蒋某(已判刑)二人,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而是以该公司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在2004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单独或伙同蒋某,先后多次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郑州市某煤建公司、河南郸城某热电有限公司、武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某制药厂、舞阳某实业有限公司、镇平县某热电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票面金额共计10657918.46元,税额共计1385529.51元,造成受票单位抵扣税款共计1133102.28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246412.28元,其中:增值税1133102.08元、城建税79317.14元,教育附加费33993.06元。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4年1月至3月,为降低税赋,少交纳税款,掩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单独或伙同蒋某,先后多次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太原市某煤矿、许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淮南市某物资供销中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河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票面金额共计7566289.74元,税额共计1057710元,已折扣增值税进项税710810.1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