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农民警惕性不高,防盗设施不全,一蟊贼屡次盗窃农民家的物资。12月10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俎某有期徒刑二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许昌县尚集镇农民俎某不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却伸出第三只手,于2007年11月份至2008年7月份,趁夜深人静或者午间休息的时候,先后六次窜至许昌县尚集镇西街村赵某家、南街村李某家,盗窃人力三轮车、电瓶车、小灵通、润滑油、玉米、黄金耳钉、白金戒指等物品,并将盗窃的物品卖给他人,经鉴定总价值为5222元。另查,因犯盗窃罪,2005年俎某被许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2008年8月22日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