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欠别人钱,在催要时使用假币还款,12月11日,许昌县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郸城籍的薛某﹙女﹚、赵某﹙男﹚夫妇,在许昌打工期间因生活困难,向尚某﹙女﹚借款1000元钱,在尚某的多次催要下,二人不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挣钱还债,而是动起了歪脑筋,利用非法手段从别人手中取得面值为20元的假币共计9860元,于2008年7月初在许昌县某村自己租住的房子内将该假币交给了尚某,以抵自己家欠尚某的1000元钱债务。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2008年7月21日19时左右,尚某携带该假币来到许昌市某鞋业服饰大楼购物,以图蒙混过关,没成想在门口结算购物款时被收银员发现,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08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赵某、尚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