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黄某系许昌县榆林乡人,于2007年10月份,在许昌市解放路与新兴路交叉口西南一报亭附近,用5500元现金购买叫“军庆”(已另案处理)的人的甲基苯丙胺毒品供其吸食,尔后黄某又将“军庆”交给他的毒品保存在家中。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黄垒德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79.7克,咖啡因5.09克。另查,许昌县公安局立功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