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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火 = 一年零四个月牢饭 + 赔款3万

发布时间:2019-05-31 17:26:37


    邻里商贩之间相处偶有矛盾发生,而刘某却为泄私愤,将对方经营的摊位放火烧毁。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赔偿受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王某为互邻的两家摊位,王某以贩卖鸡、鱼为主,处理活鸡、活鱼产生的污水流经刘某摊前,双方由此发生矛盾。长此以来,双发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刘某更是心怀不满。为了发泄私愤,2018年10月的某天凌晨2点半,刘某来到王某经营的摊位前,放火将其摊位烧毁。被烧毁的物品包括电器、面包车、衣物、手镯玉石等,经价格认定,以上物品共价值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刘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刘某主动退赔损失款400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有话说:做生意应以和为贵,因琐事大动干戈,致使自己身陷囹圄,最终害人害己。有矛盾应多与对方协商,或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问题的办法千万种,切忌冲动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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