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许昌县尚集镇的被告人宋某,为了有零用钱花,盗窃外来打工人员的钱物。12月16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8年9月1日15时许,无业青年宋某在许昌县尚集镇某服饰鞋业有限公司内游荡,看到该公司所有员工都忙于工作,职工宿舍楼内空无一人时,就跳窗潜入到女工宿舍308房间内,将被害人霍某放在包内的一部“中天”牌ZT001型手机和一本存折盗走,得手后的宋某感觉这钱得来一点不用费功夫,而且楼内无人,就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想法,于是又遛至303宿舍门前,拉开303宿舍窗户,跳窗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黄某放在屋内凳子上的一部“步步高”牌I389型手机盗走。于下午16时许,宋某来到许昌县尚集镇农业银行,将存折上的940元存款取出,用于挥霍。经鉴定,“中天”牌ZT001型手机价值50元,“步步高”牌I389型手机价值1012元。2008年9月3日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批准逮捕。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