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偷挖河堤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7-16 08:43:16


    7月4日,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兵伙同席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雇佣车辆在夜间盗挖鄢陵县陶城镇前席村附近的白潭沟和没底沟河堤土2000方,卖给鄢陵县南坞镇孙老庄村村民轩某用于填坑,得赃款60000元。除支付租车等费用外,剩余赃款由被告人张某兵和席某等人分得。经价格认定,被盗土方价值20000元。

    白潭沟、没底沟均系鄢陵县防洪排涝河道,张某兵盗挖河堤,造成堤防水土流失、堤防功能受损,影响防洪排涝,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鉴定,被张某兵盗挖的堤防修复治理费用为人民币74108.01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张某兵涉及刑事犯罪部分进行指控,还就其民事侵权部分进行举证质证,全面阐述了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污染环境的客观事实及判令其赔偿堤防修复治理费用74108.01元的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张某兵对犯罪的行为当庭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歉意,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治理,当庭赔偿修复治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并赔偿修复治理费用74108.01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2192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