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卫民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自2006年12月10日至2007年3月13日,鄢陵县大马乡南顶庄村村民张卫民伙同李建军(已判刑)、丁中伟(已判刑)、丁红亮(已判刑)、孙俊魁(已判刑)等人多次携带断线钳、菜刀等作案工具深入鄢陵县城及其乡镇、扶沟县城及其乡镇盗窃鄢陵网通公司、鄢陵电信公司、扶沟网通公司各种型号电缆线长达2146米,总价值达24556元。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卫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卫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